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鹤山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政协和江门市政协有关制度,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在政协工作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中心环节,坚持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上双向发力,奋力构建新时代鹤山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在鹤山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作出政协贡献。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组织委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知识,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切实增进“四个认同”。
(二)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市政协的协商议题和本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协助市政协办公室组织各类协商议政活动。
(三)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案、建议、报告和专项监督性调研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四)围绕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或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团结、联系、服务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开展或协助开展委员视察、考察、宣讲和学习座谈等活动,宣传政策,增进共识,广泛联系和动员各界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广泛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加强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六)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强化委员学习教育培训,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切实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履行好工作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坚持在市委和市政协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引领。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七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市政协秘书长提出,由主席会议审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产生,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专门委员会的委员需调整时,按相关程序提请主席会议审定。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本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可提出建议。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参加活动,可联合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调研。
第十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相关专门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定期向主席会议报告工作。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提交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和重要事项,研究审定本委员会重点调研方案和调研报告,审定本委员会提交的集体提案、大会发言,研究并提出届中本委员会委员调整的建议名单。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任务、工作领域等,分别联系相关界别委员,广交朋友,深交朋友。组织界别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协商、研讨、学习座谈等活动,加强委员与界别群众的联系,在各界群众中传播共识,反映所联系界别群众的愿望和诉求,不断扩大界别群众工作的覆盖面。
第十六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由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主席审定。重要文件可经秘书长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审定。提请以市政协或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与党政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有关机构加强情况沟通,密切工作联系。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广东省政协、江门市政协、各市(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加强对本委员会委员的管理,认真执行委员请假制度,做好委员日常履职的登记、统计工作,定期向市政协联络科反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通则自2023年9月26日鹤山市政协十一届七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