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政协协商工作规则
作者:     文章来源:鹤山市政协办         更新时间:2022/11/26

鹤山市政协协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央政协工作会议和省委政协工作会议,以及江门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政协工作会议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协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相关政策规定、全国政协协商工作规则广东省政协协商工作规则、江门市政协协商工作规则,结合鹤山市政协协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设计。政协协商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人民民主、着力凝聚共识,是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在政协共商国是的重要平台,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鹤山市政协协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健全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程序机制,努力实现协商议题和协商载体相匹配、广泛协商和精准协商相结合、协商过程和协商成效相统一,把政协协商工作制度优势转化为服务国家治理的效能,为推动广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推动江门奋力打造珠江西岸新增长极和沿海经济带上的江海门户作出鹤山政协贡献。

第四条  鹤山市政协协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握政协性质定位,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为依据,遵守纪律,注重内外有别;坚持服从服务大局,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助推决策优化和决策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履职尽责,做到协商为民;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贯彻民主集中制,弘扬“团结-批评-团结”优良传统,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广泛凝心聚力。

第二章  协商内容

第五条  鹤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草案,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草案,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经市委批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等。

第六条  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情况,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问题,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环保、公共安全、乡村振兴、规划城建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社会治理及公共事务决策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围绕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党和国家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江门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鹤山贯彻执行情况,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等,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协商式监督。

第八条  发挥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促进政党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各界别委员之间的协商等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九条  党政机关或有关方面按照一定程序提交的议题。

第十条  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三章  协商形式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次,听取和审议市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列席市人大全体会议,协商讨论安排依照会议议程和日程进行。

第十二条  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照年度协商计划执行,每年至少举行1次,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办公室组织协调。

第十三条  专题协商会。按照年度协商计划执行,以主席会议等形式召开,每季度至少安排1次,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办公室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按照年度协商计划、年度重点提案督办通知执行。在提案的审查、交办、办理、督办、答复各环节,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沟通协商、增进共识,并结合其他协商活动推动提案办理。每年选择若干件提案作为重点提案,提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市政协主席、副主席进行督办,并交由各专门委员会落实。其中,市委主要领导领衔督办的“一号提案”,市政府主要领导,均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通报1次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界别协商。以界别、专门委员会为基本依托,包括界别内协商、界别间协商以及界别委员同有关部门、界别群众的协商。形式主要有全体会议期间举行的界别小组会议、界别联组会议,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各界别根据需要组织相应的协商座谈会。

第十六条  港澳委员座谈会。发挥港澳委员“双重积极作用”,围绕促进鹤山与港澳融合发展的重要议题进行协商,持续拓展合作交流的深度、广度,促进鹤山与港澳合作再上新台阶。每年至少举办1次。市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承办,办公室组织协调。

第十七条  委员约见市政府领导座谈会。每年举办1次。按照年度协商计划执行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办公室组织协调。

第十八条  委员约见部门领导座谈会。按照年度协商计划执行,由政协委员约见部门负责同志,每年举办2次,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

第十九条  对口协商。按照年度协商计划执行。建立健全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对口联系工作机制,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委员同相关方面座谈协商。

第二十条  专题民主监督。按照年度民主监督计划执行。围绕中共中央、省委、江门市委、鹤山市委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重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协商式监督,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持续聚焦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民生保障和改善等重要问题开展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家协商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针对有关重大问题开展小范围深度协商,办公室、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

第二十  谈心谈话交流。落实中共中央省委、江门市委、鹤山市委相关部署,根据市政协党组工作安排,围绕相关重要问题,市政协党组会议组成人员同党外委员谈心谈话交流,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凝聚共识。

第二十  探索政协协商同其他协商渠道相配合的有效形式。丰富民主党派在政协开展协商的平台载体,做好政协协商同政党协商有关活动在协商议题、时间等方面的衔接工作。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及其界别委员作用,组织其参与政协协商、视察、调研等活动。支持政协委员在重要协商活动中发挥作用。支持各镇(街)联络组在基层搭建委员履职平台,发挥政协委员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  研究制定年度协商计划。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要求,面向政协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界别、人民团体,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统战部和市委政研室等有关党政部门征集协商选题建议,通过网络等形式面向社会征集选题建议。市政协深入研究论证后,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报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  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坚持调研于协商之前,调研组组长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重要调研活动可以由主席、副主席带队。根据需要,组织与党政部门、民主党派、工商联、专家学者联合调研。突出政协调研特色,灵活运用分组调研、随机调研、委托调研、蹲点调研、网络调研、跟踪调研等方式。

二十六  做好筹备组织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拟定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提前通知参加人员。视情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筹备过程中的问题。细化议题设置,引导建言方向。议题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等背景材料、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委员或专家预约发言材料等,视情提前印发参阅。在充分准备基础上,依照相关程序,做好各项协商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全体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开幕会、闭幕会,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深入界别小组听取意见建议、与委员协商交流。举行大会发言,开展界别协商,组织分组讨论。履行审议报批程序后,通过体现全体会议共识和成果的决议。邀请历届市政协老领导、市有关部门、人民团体负责人,住鹤山江门市政协委员等列席会议,市委统战部不是政协委员的班子成员列席会议,视情邀请海外华侨华人代表、历届港澳委员代表、港澳新生代代表、行业协(商)会代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代表等列席。

  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与会市有关部门负责根据需要介绍情况、互动交流。不是常委的市政协副级以上干部,各镇(街)联络组负责人等列席;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列席。

二十九  专题协商会。以主席会议等形式召开,主席、部分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市有关部门、相关镇(街)领导同志参会,介绍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市政协委员、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代表等发言;与会人员围绕会议主题协商互动。

第三十条  提案办理协商。注重全过程推进,在交办环节,提案委员会在与提案者、承办单位充分沟通基础上进行交办。在办理环节,承办单位通过电话和网络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就提案的主要内容、建议的吸收情况与提案者交换意见。在督办环节,通过组织实地调研视察、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会和走访承办单位等跟踪督促。重点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从立案的提案中遴选推荐,按照程序提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提请市有关领导同志选定,采用督办领导、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调研视察、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市委主要领导领衔督办的“一号提案”由市政协主席会议集体督办。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应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三十  界别协商。围绕涉及界别及相关领域的共同性问题进行,主席会议有关成员、联系相关界别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界别委员出席,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讨论。

第三十  港澳委员座谈会。港澳委员参加,适当邀请海外华侨华人代表、历届港澳委员代表、港澳新生代代表列席。市政协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政协履职工作情况;与会人员围绕会议主题协商互动;会后收集整理与会人员意见建议,报送相关党政部门。

第三十  委员约见市政府领导座谈会。政协委员围绕年度协商计划议题提出意见建议;邀请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和有关镇(街)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充分交流。

第三十  委员约见部门领导座谈会。围绕年度协商计划议题,召开委员约见部门负责同志座谈会,开展协商互动,提出意见建议,邀请市政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领导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讨论,形成协商共识。

第三十 对口协商。由相关专门委员会、相关委员与对口联系的有关部门围绕主题协商交流,注重把知情明政、建言资政同介绍举措、解疑释惑、凝聚共识结合起来。

  专题民主监督。由相关专门委员会牵头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由市政协主席或副主席带队,通过会议、视察等形式实施监督,组织委员提出建议。会议监督视情邀请市委或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邀请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协商互动。市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政协委员参加。加强与舆论监督的协调配合,增强协商式监督实效。

  专家协商会。根据需要由主席会议成员或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主持,政协相关界别专家参加,视情邀请不是委员的相关专家和部门有关同志参加。协商研究议题牵头人介绍情况,与会人员深入讨论,完善研究成果并在协商中推动成果转化为工作措施。

  谈心谈话交流。寓思想政治引领于团结民主之中,交流对象以所联系的专门委员会党外委员为主,包括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各界人士代表等。谈心谈话以互动交流为主要形式,可以安排在政协机关,也可以与各种学习、会议、考察调研、走访看望、中共党员委员联系非中共党员委员等活动结合起来。对行动不便或路途遥远的委员,可采取电话、网络或其他灵活方式进行谈心谈话。

  健全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的机制载体。支持在各专门委员会或镇(街)建立委员工作室等政协委员联络平台,融协商议事、政策宣讲、读书学习、联系界别群众等功能于一体,共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助力基层民主协商、促进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十条  拓展协商参与主体。在相关协商活动中,探索以委员自主报名,邀请议题相关方、利益相关方代表和有关专家、界别群众代表参加。相关议题可以邀请看法不尽相同的人员参加。可以邀请政协委员、各界人士代表等旁听相关协商会议。

第四十  促进成果转化应用。协商工作结束后及时形成协商建议、调研报告、民主监督建议等,重要协商会议按照程序审批后报送市委、市政府,视情报送江门政协办公。针对性、可行性强的意见建议以政协委员重要建议“直通车”、社情民意信息、政协信息、专报等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鼓励支持以界别或专门委员会等集体提案方式转化重要协商建言成果。对协商互动中有承诺的事项,加强对接联系,了解办理进展。探索设立全面反映委员建言立论的新途径新载体。对谈心谈话中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反映,或转化为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等。市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主动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沟通信息,跟踪了解协商成果的采纳情况。同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建立联系,研究进一步改进成果运用工作的举措。

第五章  协商原则

 紧扣主题。聚焦协商议题,抓住问题实质,摆事实、谋对策,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力戒空话套话、照本宣科,不作一般性工作汇报。

  平等议事。充分发扬民主,平等探讨问题,坦率交换意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以诚待人、相互尊重,不居高临下、强加于人。

  互动交流。把发言、提问、回应、讨论作为重要环节和方式,贯穿协商全过程,促进交流有来有往、讨论不断深入,更好深化认识、增进共识。

  体谅包容。把握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反映多数人共同意愿,照顾少数人合理要求,尊重和包容不同意见,海纳百川、集思广益,尽可能从不同认识看法和利益诉求中寻求最大公约数。

  有效表达。坚持发言时间和发言效果相统一,讲真话、讲短话,在规定时间内有未尽意见或交流互动后看法还不尽一致的,可以提交书面发言或通过其他方式深化协商沟通。

第六章  组织领导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市政协党组在政协协商工作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对市委负责,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年度协商计划、重要协商会议活动等及时向市委请示,执行落实情况向市委报告。

  主席会议研究解决协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加强协商工作制度建设,以落实年度协商计划为重点组织实施各项协商工作。重要协商活动安排和成果在市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体现,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宣传。

  政协委员自觉强化作为人民政协制度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的责任担当,树立协商理念,遵守协商规则,掌握协商方法,提升协商能力,共同推进协商工作。支持委员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和业务学习,参加专业性培训,在参与协商工作实践中经受教育和锤炼,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实现思想上的共同进步和践行制度能力上的共同提升。

第五十条  加强协商平台建设,为各党派、各团体、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协协商创造条件。专门委员会在专门协商机构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做好服务协商的搭台工作。办公室加强组织协调,为开展协商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五十  培育与时代和任务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协商文化,强化科学理论指导,组织开展协商文化交流研究和学习培训,增强协商意识,弘扬协商精神,着力打造具有标识度和影响力的协商工作品牌,更好促进政协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第五十二条  加大对协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政协门户网站等,宣传政协协商民主的丰富实践,展现委员履职风采,扩大政协协商民主的社会影响,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政协协商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三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市委有关要求和市政协有关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协商工作务实高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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