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鹤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及有关文件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委会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和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政协章程》为依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民生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鹤山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的会务,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市政协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市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贯彻落实《政协章程》;
(二)召集并主持市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三)组织实现《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全国政协所作的全国性决议、广东省政协所作的全省性决议、江门市政协所作的全市性决议和市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下届市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市政协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市政协全体会议决定;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市政协副秘书长;
(八)决定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九)根据《政协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对市委或司法机关已作出处理决定的违纪违法的市政协委员,授权主席会议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待召开常委会议时进行说明并予以追认。
(十)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一)在非常情况下决定市政协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得延长任期。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全国政协的全国性决议,广东省政协决定的全省性决议,江门市政协决定的全市性决议,执行市政协和市政协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与各方面人士的沟通和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日程、议程、地点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10日(特殊情况除外)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政协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审议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报告;
(三)协商讨论本市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选择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专题议政的形式,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审议提交市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六)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七)决定市政协工作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联络组负责人及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列席;可邀请市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真实地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与分组会议、现场视察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分组会议按专门委员会或界别分组,也可根据会议议题混合编组。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讨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市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须经主席会议充分讨论、协商确定。对重大紧急、确有必要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临时性议题,由主席会议确定。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书面请假并经批准。未经请假和批准届内累计不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四次的,视为自动辞去常务委员职务,市政协按规定程序办理其辞退手续。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作新闻报道。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及义务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确定的事项或内容,由主席会议组织落实。市政协办公室要加强对常务委员会会议成果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要加强政治理论和履职知识学习,与时俱进,知行合一,不断提高建言质量和履职能力,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
第二十三条 严肃常务委员会会议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广东省委、江门市委、鹤山市委实施细则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应保证有足够时间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其他履职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提前两天以上向市政协办公室书面请假,并经市政协主席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向会议秘书处或市政协办公室请假,并经市政协主席或主席授权的市政协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应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不得利用常务委员身份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 市政协办公室和委员联络工作部门应建立完善常务委员履职档案,对常务委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考勤登记,并以适当形式通报。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常务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的,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常务委员职务。对违纪违法的常务委员,市政协全体会议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因不能正常履职、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常务委员的,本人应当辞去常务委员职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