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政协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作者:     文章来源:鹤山市政协办         更新时间:2022/11/26

鹤山市政协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鹤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和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鹤山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促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民生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奋进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市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市政协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市政协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延长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全体会议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贯彻政协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市政协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三)协商讨论市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须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审议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主席会议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下设若干工作组,办理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团、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分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三)通过市政协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联络组、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分组按界别组织。分组会由本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纪委监委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武装部领导同志,曾担任过市政协主要领导职务的老同志,住鹤山的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委员和江门市政协委员出席。邀请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分组讨论时,可邀请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参加讨论,共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计。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以及大会发言,均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分组讨论可视情况邀请记者采访。

第二十四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按有关规定请假并经批准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五条  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联络组和委员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协商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名单草案由主席团审议通过,形成候选人名单草案提交委员分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一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二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本届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每届任期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Copyright © 2011-2015 政协鹤山市委员会.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21053787号 粤公网安备44078402440788号
鹤山信息中心 设计维护 政协鹤山市委员会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