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把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对重要的建议、提案,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主持办理。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的分办、督办、协调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门办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保证有专人负责登记、交办、催办、报批、答复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制度,使办理工作有章可循。
第二章 交 接
第八条 由市政府办理的全国、省、江门市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代表市政府交办;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联合交办。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清点、核对和登记。对是否属于本单位办理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交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经领导审阅签发加盖公章,连同交办件一起退回交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收到建议、提案7日后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由该接收单位办理。
第十条 承办建议、提案,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协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协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单位,协同办理单位为会办单位。
第三章 办 理
第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努力做到真心诚意解决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难以解决或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要实事求是解释清楚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要实行“五定”,即定领导、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定时间。严格把好“六关”,即政策关、内容关、质量关、程序关、格式关、文字关。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要通过走访、电话、信函、座谈等方式,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商讨解决办法。承办中遇到问题时,要及时与提出建议的代表或提出提案的委员联系,了解建议、提案的意图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办理工作。
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办理完毕后,应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和提出提案的委员座谈,并视情况组织代表、委员对落实情况进行视察。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局在办理过程中要及时通报办理进度,并邀请市人大、政协的领导和代表、委员对承办建议、提案较多的单位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四章 答 复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答复及提出会办意见要严格按有关时限要求完成。人大代表建议应自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三个月内答复代表,特殊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延长至半年;政协提案应自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四个月内答复提案者,特殊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延长至半年。闭会期间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也必须在上述时限内答复。答复后因情况有变化,与原答复不符的,要及时作重新答复。
全国、省、江门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要在省、江门市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第十六条 答复文件要题义清晰,实事求是,态度明确,文字精炼、准确,语气诚恳,格式规范;不得答非所问、敷衍了事,不得推诿责任。
第十七条 全国、省、江门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先由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然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研究答复。
承办单位对独办的建议、提案,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承办单位领导要认真审查答复代表、委员的函件,严格把好质量关,并将答复件先分别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任免室、市政协综合科审阅认可后,再按规定格式打印,附上《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分别寄送建议、提案人(是多位代表、委员提出的,应交足份数),送市政府法制局一份,按性质抄送市人大办公室或市政协办公室一份,自存一份。
对分办的建议、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属于协办的,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先将办理意见报送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将意见汇总综合答复有关代表或委员,并抄送会办单位。主、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负责同志应当及时牵头协调,经认真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综合各方面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对于内容相同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合并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委员。
承办单位的答复涉及秘密的,应当按涉密文件的规定进行标注。
答复意见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加盖公章。对重要建议、提案的答复,需报请市长或分管市领导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答复按规定的行文格式打印(附件1、2),并在复函的文件字号后标明办理结果: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基本解决或已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落实了的标“A”;
(二)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
(三)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C”。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B”类答复件要实行跟踪办理,认真落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同时抄送市人大办公室或市政协办公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正确对待,认真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抓紧时间重新研究办理,并在收到交办单位转交的代表和委员意见或者要求之日起二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委员。交办单位也可以组织承办单位与代表当面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在办理期限截止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法制局报送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总结。
承办单位要及时将办理建议、提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承办责任制度不健全,分管领导不明确,承办人员不落实的;
(二)办复工作质量差,不符合格式要求,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或敷衍塞责,马虎了事,草率应付,建议、提案人意见较大的;
(三)互相推诿,拖着不办,贻误工作,遗失建议或提案文本的;
(四)没有特殊情况又未经批准而不按规定时间办复的;
(五)其他不按办法要求办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格式
鹤山市X X X(单位名称)
鹤X函〔201X〕X号(A、B或C)
对鹤山市X X届人大X次会议第X X X X号建议的答复
X X X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X X X X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文)
(单位印章)
二○一X年X X月X X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抄 送: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局。
附件2:办理市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格式
鹤山市X X X(单位名称)
鹤X函〔201X〕X号(A、B或C)
对鹤山市政协X X 届X 次会议第X X X X号提案的答复
X X X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X X X X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文)
(单位印章)
二○一X年X X月X X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抄 送:市政协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局。
主题词:综合政务 办理△ 建议 提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武装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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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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