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政协信息公开指南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3/09/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鹤山市政协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鹤山市政协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二)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中央、省、市关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规章制度及我市经政协委员通过的各项政协工作细则等。
    (三)政务动态
    主要包括:鹤山市政协工作要事、开展的活动信息等。
    (四)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政协常委会历次工作计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专项统计报告;年鉴等。
    (六)政协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鹤山市政协常委工作报告。
    (七)政协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主要包括:鹤山市政协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八)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提案工作、建言献策、鹤山文史、政协委员风采等。
    (九)其他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鹤山市政协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中国•鹤山”政府门户网(http://www.heshan.gov.cn)和政协鹤山市委员会网(网址为http://www.gdhszx.gov.cn/)。本单位还在鹤山市现行文件查询中心(鹤山市档案局,地址:鹤山市沙坪前进路18号)设有政协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单位公开的政协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职能类、政策法规类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两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查阅。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鹤山市政协秘书科
联系地址:鹤山市沙坪前进路18号
联系电话:0750-8893378,传真号码:0750-8802755
邮政编码:529711
    2、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鹤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中国•鹤山”政府门户网(http://www.heshan.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申请人提出的政协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②所需的政协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协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③所需政协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④承诺所获取的政协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①书面申请
    申请人除当面提交《申请表》外,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协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②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鹤山市政协信息公开专用电子邮箱(zxb@heshan.gov.cn)。
    ③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3.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况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4.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监督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做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鹤山市政协及属下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向可以市监察局投诉(电话:8883915,邮编:529711,地址:鹤山市沙坪前进路18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和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协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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